“它”是所有者吗?幼儿对所有权主体的理解

摘要:所有者是所有权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也需要我们合理地判断所有者。本研究考查幼儿能否像成人一样,区分可能的所有者和不可能的所有者。研究采用等级评定的方式,考查了3~5岁幼儿和成人对“什么是所有者”的直觉理解。结果发现,无论是成人还是幼儿,均认为能力健全者、能力不健全者是所有者,但不认为人造物可能是所有者。3~5岁幼儿评价动植物是所有者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成人,表明相对于成人,他们仍存在认为动植物是所有者的倾向。研究提示,幼儿对所有权主体的理解既与成人之间存在一致性也存在差异,成人可以基于幼儿的所有权认知引导儿童正确理解所有权概念,进而提高幼儿在该领域的社会认知。

 

1 引言

我们生活于一个由大量物品所包围的世界。在这个世界中,能够正确区分自己和他人的物品尤为重要。这就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议题,即所有权问题。所有权(ownership)指的是人们与自己的物品之间的一种归属关系,这一关系决定了只有所有者对自己的物品享有占有、使用、变更和处分的权利,而其他人不具有(Macpherson, 1978Nancekivell et al., 2016)。人们对所有权的表征实际是一个细微而复杂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所有权作为一种抽象的不可见的社会属性而存在(Blake & Harries, 2011)。我们不能仅通过一个物品的外观、质地和气味来感知所有权,而必须借助于抽象的关系推理(Blake & Harries, 2011)。幼儿缺乏抽象思维,他们是否以及如何理解所有权,探究这个问题有助于我们了解和认识儿童的社会认知发展。

近期研究分别从不同的方面研究了儿童的所有权认知。比如,有关儿童所有权区分能力的研究发现,2岁的幼儿就能正确区分自己和他人的物品(Fasig, 2000Hay, 2006)。当拿走他们自己的物品的时候,他们会表示抗议;而如果拿走的是别人的物品,他们较少抗议(Rossano et al., 2011)。幼儿还能根据所有权原则合理地判断所有权。3岁的幼儿会判断一个物品属于最先占有它的那个人(Friedman & Neary, 2008Friedman, 2009Friedman et al., 2013Rochat et al., 2014)。这说明他们理解所有权分配当中的先占原则(first possession rule)。当一个人对一件物品进行了加工的时候,3岁幼儿会判断新加工的物品属于劳动者(Kanngiesser et al., 2010Kanngiesser et al., 2014Kanngiesser et al., 2015),说明他们也能根据劳动原则(labor rule)判断所有权。此外,幼儿还能对物品的占有状态进行区分。3岁幼儿像成人一样,会判断人造物(如一辆汽车)比自然物(如一片叶子)更可能被人占有(Neary et al., 2012),但是他们较难根据地点背景信息判断自然物的所属状态,他们经常判断室内的自然物是未被人占有的。一直到7岁之后,幼儿才意识到,无论是室内的自然物还是人造物,都是已被人占有的(Van de Vondervoort & Friedman, 2015)。

一些研究者通过朴素理论(Naïve Theory)来解释幼儿的认知发展。朴素理论认为,幼儿像小科学家一样,可通过自己构建理论来解释周围的事物,这些理论由特定领域的相关知识所组成,这些知识的组织具有理论的基本性质,属于一种“非正式的朴素的理论”(Wellman & Gellman, 1992亢蓉, 方富熹, 2005)。以往的研究中发现,幼儿的朴素理论中有三个核心的领域,分别为朴素心理学、朴素生物学和朴素物理学。近期,有研究者提出,人们对所有权的理解也构成一种朴素理论(Nancekivell et al., 2019)。这是因为对所有权的认知也包括其他领域认知所包含的三个主要内容,即(1)由不同的本体(即所有者和所有物)所组成,(2)对其理解需要进行因果-解释性的推理(causal-explanatory reasoning),(3)本体之间的关系由一些内部关联的,可以对各种现象进行一致性解释的知识体系(如不同的权力束(bundles of rights))所组成。考查幼儿对所有者和所有物的理解,也就是对幼儿能否理解所有权的本体问题进行考查,这有利于我们回答朴素所有权认知的起源和发展问题。

日常生活中,人们对所有权关系中所有物和所有者的判断通常是快速而准确的。一些学者认为,人们对所有物和所有者的判断就像对道德事件的判断一样,是一种直觉判断(Neary et al., 2012Noles & Keil, 2011Noles et al., 2012)。然而,迄今为止,不少研究考查了人们对所有权客体的直觉判断(Neary et al., 2012Starmans & Friedman, 2016Van de Vondervoort & Friedman, 2015),却很少有研究考查过他们对所有权主体的直觉理解。将可能的所有权主体与不可能的所有权主体进行区分具有重要的适应意义。我们通常认为人是所有者,而较少认为动植物和自然物是所有者。诚如亚当·斯密(1776/2016)在《国富论》中所说:“没有人见过一条狗会将自己的骨头与另一条狗进行交换,也没有人见过动物会通过姿势和声音来传达所有权。”所有权的社会建构理论(Social Constructivist Theory)认为,所有权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形成而建构起来的(Kalish & Anderson, 2011Rakoczy & Schmidt, 2013)。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前,虽然在动物身上也具有类似所有权的占有行为,但那并不构成所有权。所以,除了人类,动物和植物并不构成所有者。但是心理学的研究表明,人们有时也会将无生命的客体或者动植物人格化,将人类的一些特征、动机、意向或心理状态赋予它们(Epley et al., 2007)。人们会不会将所有权主体也赋予这些对象,尚是一个有待检验的问题。

当前仅有一项研究考查了人们对所有者主体的直觉判断(Noles et al., 2012)。Noles等人(2012)以6岁以上的儿童和成人为对象,考查了人们对四类主体(正常人、非正常状态的人、动物、人造物)是所有者的可能性判断。研究中每次呈现一个主体和一个客体,要求被试判断该主体能否拥有该客体(如“一个妇女能有一块手镯吗”“一个看不见也听不见的人能有一张桌子吗”“一本书能有一个书架吗”)。结果发现,无论是儿童还是成人,都认为正常人是所有者,认为动物和人造物不可能是所有者,但是,6岁的幼儿常常否认非正常状态下的人是所有者。他们似乎过于看重主体当前的能力在成为所有者当中的作用。当主体的能力不健全时(如瘫痪),他们不认为其可以成为所有者,即便这种能力的丧失仅仅是暂时的。

Noles等人(2012)仅考查了6岁以上的儿童和成人对所有权主体的理解,而对6岁以下的儿童缺乏考查和分析。年幼的幼儿存在普遍的“泛灵论”的思维(Piaget, 1929)。他们经常将人类的生命属性赋予自然物,特别是动植物(Fouquet et al., 2017)。他们是否也会将所有者这样的社会角色赋予动植物,尚未可知。另外,在Noles等人(2012)研究中,每一主体均对应着不同的客体,被试认为某类主体更可能是所有者,有可能是因为特定主体与特定客体之间存在较强的所有权关系造成的,其结果需要在更为严格的实验操纵条件下进行检验。

此外,虽然有不少研究考查了幼儿的所有权认知,但这些研究主要以西方儿童为被试,仅有少数研究纳入了中国的幼儿(Li et al., 2018Rochat et al., 2014),但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考查幼儿的所有权推理(Rochat et al., 2014)或对所有权转移的理解(Li et al., 2018),未发现有研究考查过中国幼儿对所有权主体的理解。中西方在所有权制度和文化上存在很多差异。首先,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经济,而西方实行的是私有制,更加重视私有物品的权利(Chow, 1997)。这可能对幼儿所有权认知的发展产生影响。其次,中国的儒家文化更加倡导谦让与人际和谐,而西方文化更主张维护个人的权利与公平(Murray, 2007),这也可能会影响幼儿的所有权推理。此外,有研究发现,中国幼儿在基于先占原则和不同的转移方式推理所有权时,与西方幼儿存在一定差异(Li et al., 2018Rochat et al., 2014)。因此,考察中西方幼儿对所有权主体的理解是否一致仍有必要。综上,本研究采用等级评定(rank evaluation)的方式,考查3~5岁幼儿对所有权主体的直觉判断。相对于Noles等人(2012)所采用的是/否式回答,等级评定法具有两个明显的优势。首先,以往研究发现,是/否式回答容易导致特定的反应偏好(如肯定偏好, yes bias)(Okanda & Itakura, 2007),而等级评定法是让被试从几个选项中进行选择,能减小反应偏好的倾向。其次,是/否式回答只能获得两个结果,因而只能将其作为离散型数据进行非参数的检验,对分析的精确性有所限制。而等级评定法可将被试选择的顺序转化为类似李克特量表的连续型数据,进行更加精确的检验(Djalal et al., 2016)。由于之前的研究发现,人类能力健全与否是影响幼儿判断所有权主体的重要因素,所以本研究区分了四类主体,分别为能力健全者(正常人)、能力不健全者、动植物和人造物。研究中将不同的评价主体和不同的客体进行了配对呈现,并要求被试逐一评价某一主体是某一客体所有者的可能性。同时,研究选择一组成人作为对照组,这方便我们比较成人与幼儿对所有者的直觉理解是否存在差异。基于前人的研究和上述分析,本研究假设,年幼幼儿会像成人一样认为能力健全者是所有者,认为动植物和人造物不可能是所有者,但由于方法上的改善,我们对他们是否认可能力不健全者是所有者不作出具体预期。

2 研究方法2.1 被试

从某幼儿园选择93名3~5岁的幼儿为被试,其中3岁幼儿32人(M=3.86, SD=0.14),4岁幼儿33人(M=4.35, SD =0.27),5岁幼儿28人(M=5.52, SD =0.23)。从北京某大学招募41名大学生为成人被试(M=20.00, SD=1.79)。其中,幼儿被试由家长代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完成实验之后给予一枚贴画作为奖励,成人被试给予一定金额的被试费作为报酬。

2.2 实验设计

本研究采用4(年龄组)×4(主体类型)的混合设计,其中年龄组为被试间变量,主体类型为被试内变量。

2.3 材料

研究首先通过与幼儿和教师的访谈,同时参照前人研究(Noles et al., 2012),选出8个幼儿比较熟悉的主体和对应的客体对象,并将它们分为两套材料,对应两个试次。在第一套材料中,包括成年男人、残疾人、狗、书四张评价主体图片和足球、轮椅、铃铛、书柜四张评价客体图片,组成试次1的实验材料;在第二套材料中,包括成年女性、婴儿、小草、沙发四张评价主体图片和手镯、奶嘴、露水、枕头四张评价客体图片,组成试次2的实验材料。两套材料中的主体图片分别对应能力健全者、能力不健全者、动植物和人造物四种类型的主体。

2.4 程序

前人(刘璐等,2019)曾采用等级评定的方法要求幼儿依次评价自己最喜欢、第二喜欢和最不喜欢的玩具。本研究采用类似的方法要求被试评价不同主体是不同客体所有者的可能性大小。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很少采用“第二喜欢”这样的表述,因此实验中分别要求被试对每个客体“最可能是哪一个的”“还可能是哪一个的”以及“最不可能哪一个的”分别进行评价。为进一步检验这一方法是否适用于幼儿,研究首先以配对法为校标开展一项预实验。在正式实验被试之外选择一组3岁幼儿(N=30),给他们呈现四个不同大小的人物和不同大小的衣服,在要求他们利用配对法为不同大小的人物选择不同大小的衣服之后,利用等级评定法,针对每件衣服,依次询问被试“它最可能是谁的”“还可能是谁的”以及“最不可能是谁的”。卡方检验结果表明,利用配对法被试将最大衣服与最大体型人物配对的次数显著高于与其他人物配对的次数,χ2(3)=91.20, p < 0.01; 将较大衣服与较大体型人物配对的次数显著高于与其他人物配对的次数,χ2(3)=73.42, p < 0.01; 将较小衣服与较小体型人物配对的次数显著高于与其他人物配对的次数,χ2(3)=81.60, p < 0.01;将最小衣服与最小体型人物配对的次数显著高于与其他人物配对的次数,χ2(3)=100.09, p < 0.01。单因素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结果表明,利用等级评定法被试评价最大衣服属于最大体型人物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其他人物,F(3, 87)=553.59, p < 0.001, η2=0.95;评价较大衣服属于较大人物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其他人物,F(3, 87)=373.78, p < 0.001, η2=0.93;评价较小衣服属于较小人物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其他人物,F(3, 87)=210.89, p < 0.001, η2=0.88;评价最小衣服属于最小人物的可能性显著高于其他人物,F(3, 87)=196.61, p < 0.001, η2=0.87。等级评定法得出的结果与配对法得出的结果相一致,证明该方法适用于对幼儿开展研究。

正式实验在幼儿园的一间休息室进行,由一名心理学的研究生操作完成,一名实验助手负责将幼儿带入休息室。实验者首先和幼儿玩1~2分钟的游戏。之后,实验者将四张评价主体的图片一字排开呈现在幼儿面前,逐一询问儿童是否认识。在确认幼儿认识所有这些主体图片之后,接着在评价主体的图片下方,放置一张评价客体的图片,并询问他们:“看,这是什么?”幼儿正确回答名字之后,主试回应:“对,这是××,你觉得这个××最可能是上面哪一个的呢?”儿童通过说或者指的方式告诉实验者。在指明一个对象之后,主试拿掉这张图片,接着询问:“你觉得它还可能是上面哪一个的呢?”儿童再次指明一个主体。最后,主试提问:“你觉得它最不可能是上面哪一个的?”幼儿回答完毕之后,基于相同的程序,逐步呈现第2/3/4张评价客体的图片,并重复上面的过程。幼儿进行完试次1的材料评定之后,按照相同的程序进行试次2的材料评定。四张评价主体的摆放位置和四张评价客体的呈现顺序均进行了平衡。整个实验的持续时间约为2分钟。成人实验在本研究单位的一间实验室进行。采用和幼儿同样的实验程序,由相同的实验者负责完成。

2.5 计分与编码

针对每一个被评价的客体,被试评价为最可能是其所有者的主体,其评价分数计为4分,之后评价为是其所有者的主体,其评价分数计为3分,被试评价为最不可能是所有者的主体,其评价分数计为1分。未被所有者指示为所有者的评价主体,其分数自动计为2分。由于每套材料均有四个评价客体,所以每一主体也将进行四次评价,将四次评价的分数进行平均,并联合两套实验材料的分数再次平均,作为该类主体被评价为所有者的评价分数。由此,每一类型主体的评价分数最高分为4分,最低分为1分,被试评价的几率水平为(4+1)/2=2.5。

3 结果3.1 描述性分析

被试将四种类型主体评价为所有者的分数分布如图 1所示。初步分析发现,被试对所有权主体的评价分数在各年龄组均不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p>0.05),所以性别不再作为主要的自变量纳入之后的分析。其次,通过配对样本T检验,检验被试对两套测试材料的评价结果是否存在显著差异,结果发现,被试对健全人、非健全人、动物和植物以及人造物评价分数在两套材料之间均没有显著差异(p>0.05),表明可以将两套材料的分数进行合并分析。

3.2 不同主体的所有者评价

利用4(年龄组)×4(评价主体)重复测量方差分析对各变量所带来的变异量进行检验,结果不符合球形检验(Mauchly’s test of sphericity),Mauchly’s W =0.915,p=0.043,因此采纳Greenhouse-Geisser校正的结果。结果表明,年龄的主效应不显著,F(3, 130)=0.59,p=0.621。评价主体的主效应显著,F(3, 390)=269.18,p < 0.001,ηp2 =0.67,四类主体的评价分数彼此间均存在显著差异,且能力健全者>能力不健全者>动植物>人造物。年龄和评价主体的交互作用也显著,F(9, 390)=10.28,p < 0.001,ηp2=0.19。简单效应分析结果表明,就对能力健全者的评价分数而言,3岁组显著低于其他组(p≤0.001),4岁和5岁组显著低于成人组(p≤0.003)。就对能力不健全者的评价分数而言,四个年龄组彼此间不存在显著差异。就对动植物的评价分数而言,成人组显著低于其他组(p≤0.002)。就对人造物的评价分数而言,3岁组显著高于其他年龄组(p≤0.043)。成人和4岁组对四类主体的评价分数彼此间均存在显著差异(p≤0.032),且能力健全者>能力不健全者>动植物>人造物。5岁组除了能力健全者和能力不健全者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之外,其他各主体之间的评价分数差异也显著(p≤0.001)。3岁组对人造物的评价分数显著低于其他几类(p < 0.001),而对其他几类主体的评价分数彼此间差异不显著。

最后,利用单样本T检验,检验每组被试对不同主体的评价分数是否超过几率水平(2.5)。结果发现,四个年龄组对能力健全者和能力不健全者的评价分数均显著高于几率水平(p≤0.01),对人造物的评价分数显著低于几率水平(p < 0.01),成人组对动植物的评价分数显著低于几率水平(p < 0.001),其他组对动植物的评价分数与几率水平之间无显著差异(p>0.05)。

 

4 讨论

本研究利用等级评定法考查了成人和3~5岁的幼儿对不同主体是所有者的可能性判断。结果发现,不论是成人和幼儿,均更倾向于认为能力健全者是所有者,认为人造物不可能是所有者,且被试评价四类主体为所有者的可能性总体上遵循能力健全者>能力不健全者>动植物>人造物的顺序。幼儿对人造物的评价分数显著低于几率水平,说明他们像成人一样,认为人造物不可能是所有者。这与之前Noles等人(2012)的研究结果相一致。同时,本研究发现,幼儿对能力健全者和能力不健全者的评价分数均高于几率水平,提示本研究中的幼儿不会因为人类能力的不健全而否定其是所有者的可能性,这与Noles等人(2012)的结果不同。成人对动植物的评价分数显著低于几率水平,而幼儿评价动植物是所有者的可能性显著高于成人,说明相比于成人,他们仍存在认为动植物是所有者的倾向。

Noles等人(2012)的研究结果发现,幼儿经常否认能力不健全的个体是所有者。他们认为,这可能因为幼儿经常将所有权视为由单一的权利联结所组成,即他们经常将所有权表征为单一的一种物-主权利(如使用权),进而推测如果一个主体不能使用一个物品(使用权),那么该主体将不会是该物品的所有者。但近来的研究发现,即便是年幼的幼儿,也存在对所有权的多维联结表征,即认为所有权包含着人对物的多种权力成分(李占星,朱莉琪,2018)。本研究结果提示,幼儿不会因为能力不健全者不能使用一个物体而否认其是该物体所有者的可能性。本研究采用等级评定的方式,要求被试针对同一客体在多个主体之间进行比较,而Noles等人(2012)仅要求幼儿回答某一主体是不是特定客体的所有者,两者存在方法上的不同。Noles等人(2012)的研究方法只能探测特定主体与特定客体之间的所有权关系,而本研究的方法要求判断某一主体与多种客体之间的所有权关系,既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单一客体所带来的判断偏差,又能够反映现实生活中每一主体与多种客体相对应的所有权关系。

另一个与Noles等人(2012)不同的研究结果是,本研究发现,成人对动植物的评价分数显著低于几率水平,而3~5岁幼儿的评价分数不低于几率水平,且他们的评价分数显著高于成人,提示他们比成人更易将动植物评价为所有者,但他们并不认为人造物也是所有者。首先,这可能与幼儿对生物和非生物的认识有关。一些研究发现,幼儿能认识到动植物都是生物,而人造物不是生物(Fouquet et al., 2017)。他们可能基于这种区分判断凡是具有生物属性的生命体是所有者,而不具有生物属性的人造物不是所有者。该结果反映年幼幼儿在进行所有权主体推理的时候可能会根据判断对象的生物性进行判断。其次,这可能是因为幼儿还不能理解所有权是社会建构的产物。所有权的社会建构理论认为,在人类社会未形成之前,不存在所有权(Bentham, 1911Kalish & Anderson, 2011),自然也不存在所有权主体的区分。所以,只有作为社会性主体的人类才可能是所有者,而其他非社会性的主体不是。年幼幼儿或许难以理解所有者是一个社会建构的概念,因而将动植物也作为所有者来对待。

本研究的结果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所有权的朴素理论认为,人们对所有权的理解之所以也构成一种朴素理论(Naïve Theory),原因之一在于它也像其他领域的理论一样,由不同的本体(ontology)所组成(Nancekivell et al., 2019)。在朴素理论的其他领域发现,人们对这些领域中本体的理解(如心理理论中愿望、信念的理解)很早就接近成人。为检验所有权朴素理论的起源和发展问题,考查年幼幼儿对所有权本体的理解很有必要。本研究的结果表明,人们对所有权主体的理解从5岁逐渐接近成人,这为人们朴素所有权认知的早期出现提供了证据。

本研究尚存在一些局限:首先,本研究的被试为中国的幼儿,并且选自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北京地区。相关研究发现,幼儿的所有权认知不仅存在文化差异,还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Kanngiesser et al., 2015李占星, 朱莉琪, 2016)。本研究的结果是否适用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幼儿,需要开展一些跨文化和跨地域的研究;其次,本研究将动物和植物的所有者评价分数进行合并分析。虽然在初步分析中并未发现被试对动物和植物的所有者评价分数存在差异,但是由于两套材料中各仅包含一张动物图片和一张植物图片,仍不能排除其成为所有者主体的表征存在差异的可能性;第三,本研究要求被试每次对同一客体只能选择一个主体作为可能的所有者。这实际相当于迫选的方式,要求被试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作出区分。但被试也有可能认为某些主体在成为所有者的可能性上是相同的,或者难以做出区分。未来研究可尝试改进提问的方式(如将指示语改为“你觉得这个XX最可能是上面哪些的呢?”),对本研究结果进行进一步的验证。最后,本研究仅考查不同年龄幼儿和成人对所有权主体判断的发展变化,而对于这种变化背后的原因仍缺乏了解,需要未来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文章来源:《心理发展与教育》2022年 第37卷 第4期

作者:李占星, 朱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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